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和中标有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