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和中标有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