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在销售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