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的通行需求,并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下列区域、路段也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距离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区域;

(二)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