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制定施划方案。施划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