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