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