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