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