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