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