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配件;

(三)擅自在排水管道两侧各十米和排水明渠两侧各十五米内取土、挖砂、圈占用地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积雪和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杂物;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六)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七)擅自连接或者更改城市排水设施;

(八)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九)破坏湖泊、水塘、沟渠用于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

(十)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十一)建设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