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报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