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报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