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清理城市排水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处理,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