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井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