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