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建设单位不具备恢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予以恢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