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桥梁超载违法监控系统,并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