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挖沙、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