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挖沙、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