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的管线及附属物,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单位应当拆除、迁移管线及附属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