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城市桥梁的保护范围可以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