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八)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九)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十)擅自取消缘石坡道和盲道;

(十一)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十二)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三)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