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