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杆、线杆、路灯杆、消火栓、井盖、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亭)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并将档案资料报送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款所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承担。设施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者移除,保证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