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道路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施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