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