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