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和社会捐助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