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其管理、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