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并接受市政设施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