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