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