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