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