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楼房阳台外、窗外和屋顶搭建鸽舍。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