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