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设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整、清洁、美观。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