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