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利用水域从事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流域生态环境。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