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船舶垃圾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按照《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和省、市关于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