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与接收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归档。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中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时修改、补充,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