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归档。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中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时修改、补充,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