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第十四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