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引进先进的耕地质量保护技术,推进耕地质量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使用新型农机具,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