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田间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耕地使用者发现田间基础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田间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