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和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