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领取动物免疫证明:(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强制免疫的犬只方可上市交易。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