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选择能够适应城市环境的温顺犬只品种,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在本条例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