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申请养犬登记,申领智能犬牌、识别标识。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