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