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制定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犬只经营、饲养、诊疗等相关行业以及动物保护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